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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新政新在哪□本报记者 刘志勇□
6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落实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通知,对《指导意见》明确的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进行了细化、实化,各地将自此进入新政的组织实施阶段。 药品分类采购的新政策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变化?落地实施过程中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对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确定药品范围有讲究 在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的基础上,区别药品不同情况实行分类采购,是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的一大特点。 通知明确,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在汇总确定药品采购范围时,要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原则,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 该负责人表示,从医院预算环节明确控制药品费用,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药品采购预算占比要求,也与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总体降到30%左右的政策要求一致。而合理归并剂型和规格的要求,则意味着药品市场上五花八门的剂型和规格,在进入医院时必须进行规范,此前仅仅为规避竞争、获得定价优势而出现的剂型、规格,在新的药品集中采购中可能不会获得“入场券”。 ■采购注重“精准招标” 在招标药品的规模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各地纳入招标的药品预计不超过全部药品种数的20%,较以往动辄上万个品规的所谓集中招标规模大大缩减,改革后的招标采购可以说是“精准招标”。通知明确,结合公立医院用药特点和质量要求,根据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科学设定竞价分组,通过剂型、规格标准化,将适应证和功能疗效类似药品优化组合和归并,减少议价品规数量促进公平竞争,而且每组的中标企业不超过2家。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这既可以节省企业针对不同省份重复投标的工作成本;也有利于不同省份之间参照对比,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严重违背市场规律的价格。”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招标采购只是促进合理形成药品价格的一种市场机制,目的并不是追求降价,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要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在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招标药品的价格理应回归合理。 ■谈判采购将逐步推开 新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明确,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将实行谈判采购,但哪些药品将纳入谈判以及如何谈判,一直备受关注。“在药品规模方面,我们已经完成了初步梳理,我国进口专利药有60多种,专利过期但国内没有仿制的药品有150种~160种。”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药品,国家将于近期先行启动谈判试点,在各部委间建立药品谈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相关专家库,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谈判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谈判采购的结果将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价格采购药品。对于应纳入但暂未纳入谈判的药品,各地可按现有模式组织采购,但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这部分药品的年销售规模为600亿元~700亿元,零差率销售可节省药品费用100亿元左右”。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但各地对此也没有实际操作经验。该负责人表示,国家已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价,制定行业认可的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清单,将公开挂网供各地参考。各地结合实际,根据患者医药费用承受能力和医保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相关药品的范围和具体剂型、规格。“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可能会占公立医院全部药品种类的70%~80%,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议价,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 ■既保质保供又要合理使用 该负责人表示,要针对不同类型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对于使用金额大、生产企业多、竞争充分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用“双信封”招标的方式,降低采购价格;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仅靠各省采购很难把价格谈下来,就由国家出面组织谈判;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常用低价药品等市场供不应求的药品,在保证合理价格的同时确保供应更重要,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议价采购;至于一些供应情况更差的药品,则直接由政府组织定点生产,保障供应。 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也是此次改革新政中明确提出的要求。 “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将建立若干个临床评价基地,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的大医院联合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开展。”该负责人表示,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将关注药物的有效性和患者使用的依从性等,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是否合理展开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临床药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