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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贝娜角膜捐献背后的故事□本报记者 叶龙杰□ 1月20日,姚贝娜的遗体告别会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在此之前,她捐献的角膜已分别移植给两位眼疾患者。姚贝娜捐献角膜产生的名人效应,带动了更多人关注器官捐献,给社会带来正能量。然而,这一事件所引发的医学伦理讨论、捐献过程隐私保护等问题同样耐人寻味。 1月19日晚,深圳市著名角膜移植专家、深圳市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执行副主任姚晓明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回顾了亲手为姚贝娜摘取角膜的过程,讲述了有关器官捐献背后的故事。 捐献角膜预计帮助3名患者 姚晓明第一次认识姚贝娜,是在农历马年春晚的舞台上。通过电视屏幕,姚晓明感受到了这位青年歌手靓丽的风采。 在此之前,姚晓明一直将角膜移植作为自己人生的主业,2000年创立了深圳眼库,推动了《深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的出台,在国内各地主导建立了多家眼库,并开创了斯里兰卡向中国捐献角膜的合作之路。 1月7日中午,正准备从云南飞回深圳的姚晓明,意外地接到了姚贝娜父亲的电话:“贝娜快不行了,我们准备捐献她的角膜。” “我当时很震惊。在我经手的千余名角膜捐献志愿者中,像姚贝娜这样名气很大的公众人物凤毛麟角。她是有偶像光环的人,能作出这样的举动,让我很震惊,也很钦佩。”姚晓明说,抵达深圳后,他马上拿了角膜捐献志愿书,直奔医院。 1月16日,在姚贝娜逝世后,姚晓明主刀为她做了角膜摘取术。随后,姚贝娜捐献的角膜被分别移植给了深圳、成都的两位眼疾患者。 “姚贝娜捐献的角膜预计还可以再帮助1个人。”姚晓明说,现在还剩下一部分角膜,准备在武汉再进行一例移植手术。 带动更多人关注角膜移植事业 对角膜盲患者而言,角膜移植能够帮助他们远离痛苦,重见光明。然而,可供移植的角膜数量匮乏一直是阻碍这些患者获得救治的关键。姚晓明介绍,据测算,我国有200万名角膜盲患者,全国一年完成的角膜移植手术在1000例到2000例之间,数量庞大的人群因为一直等不到适合移植的角膜而处于黑暗之中。 “现在,深圳市每年有50人到70人完成角膜捐献,与1999年仅有两人捐献角膜相比,确实进步不少。”姚晓明说,但这样的捐献规模与现实的医疗需求相比,缺口仍十分巨大。 同时,当前角膜捐献移植工作在全国缺乏统一的协作体系,各地建立的眼库各自为战,信息不共享,也阻碍了角膜捐献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对角膜捐献支持力度不够,同时在配套政策上也明显滞后。姚晓明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眼库管理》,眼库应当配备专用的内皮细胞显微镜,这种显微镜目前国内不能生产,只能进口,然而却没有国家药监部门的批文,一旦进口就属违规,严重影响了各地眼库的建设。 姚晓明说,姚贝娜捐献角膜产生了名人效应,能带动更多人关注这份事业。 应注意与家属的沟通 姚晓明说,作为人口大国,我国公民器官捐献率一直偏低。“在斯里兰卡,一周的角膜捐献数量相当于深圳市一年的捐献量。每年,这个国家向中国捐献的角膜在800片到1000片之间。” 在斯里兰卡交流期间,姚晓明见证了该国角膜捐献的高效率。他说,国情及社会习俗不同,造成对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形式会不一样,“这点应该为国内的器官移植医生谨记”。 在为国内捐献者摘取角膜时,姚晓明习惯事先买一束鲜花放在捐献者的遗体上;摘取角膜后,进行遗容恢复,并三鞠躬后再离开。“对每一例捐献,我们都会如此表达对捐献者的敬意。”姚晓明回忆,在为姚贝娜进行角膜摘除术之前,他要求相关摄影记者与家属联系,征求同意,“在这过程中没有沟通好”。 “我反思了自己的行为,确实过于依赖‘惯性’。我母亲2005年去世捐献角膜时,我还主动邀请记者到场,拍摄了我吻别母亲的画面。我是想通过这样的行为告诉大家,角膜捐献并不可怕,它是一件高尚的事。”姚晓明说。 注重捐受双方隐私保护 在另一方面,媒体大量报道了姚贝娜角膜捐献受益者重见光明的过程。相关专家就此指出,按照国际惯例,对器官捐献者、器官捐献受益者实行双盲制度,对双方家庭基本信息保密,器官捐献方不知道自己的器官捐给谁,受益者也不知道器官来自哪里。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指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目的在于防止捐献者与捐赠受益人之间产生利益关联,防止器官买卖的出现。在我国已完成的人体器官捐献与分配案例中,由于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基本不可能出现隐私泄露事件。从对公众的宣传角度而言,有必要鼓励大家认识、参与器官捐献,但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当遵循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的制度要求,注重捐献者与捐献受益人的隐私保护。 “与说一次话、流一次泪这样的表达相比,把感恩的心用在每天的行动中,在别人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这样的方式更为实在。”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媒体报道捐赠器官、传递爱心的初衷没有错,然而在报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掌握尺度,对已经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要特别注意其保密权和隐私权,不得随意将其作为宣传的对象。一旦患者觉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向医院管理部门反映,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