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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都药业被责令整改 本报讯 记者乔 宁2月6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该局当日约谈近日曝出注射液质量问题的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其立即针对生产管理体系开展自查,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报告。对于该公司事发后销毁问题产品、试图掩盖事实的违规行为,该局责成山东省食药监局依法处理。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一家诊所发现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有类似毛发状异物。事发后,该公司业务员将涉事产品销毁,但其他证据证明涉事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国家食药总局指出,该公司业务员销毁证据、掩盖事实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本要求,性质极其恶劣,山东省食药监局须对该企业依法处理。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表示,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将立即整改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据悉,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事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为C13042201,总计21700瓶,2013年4月22日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3月底;产品共销往吉林省(8000瓶)、河北省(10500瓶)、黑龙江省(2300瓶)、辽宁省(900瓶)4地。国家食药总局已要求上述省份食药监管部门关注涉事产品的流通使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监督企业召回产品;同时要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加强监测,发现不良反应事件及时报告并依法予以处置。
国家食药总局要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质量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关;应正确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决不允许隐瞒事实、欺骗公众。同时,该局提醒消费者,发现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拨打“12331”电话或登录“12331”网站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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