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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在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座谈会上的讲话6月21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组织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宣传贯彻座谈会,旨在推动该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积极推动中医药法贯彻实施。7月31日出版的《人民日报》6版刊登了王晨讲话全文,“中国中医”微信现予以转发供中医药行业学习领会。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当之无愧的国粹。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医药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高度重视,凝结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心支持,反映了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希望通过立法保护和发展中医药的共同心愿。中医药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中医药领域的重要成果,是中医药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辟了依法扶持促进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必将对保护人民健康、发展中医药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充分认识制定和施行中医药法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哲学智慧、独到健康理念及其实践经验的结晶,是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显著特色和优势。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施行实现了中医药领域立法的重大突破,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是传统医药大国,中医药现已传播到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医药法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将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中医药法将中医药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全面系统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内容,对于保护中医药继承、推进中医药创新、发挥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促进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资源优势,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探索“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应对国际社会发展传统医药的“倒逼机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领域的基本法律,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我们要充分认识中医药法对依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抓实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为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全面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把发展中医药事业作为维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全面谋划、系统部署,为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我国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体系”,“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强调“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要“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在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谱写新的篇章”。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紧密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切实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医药法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以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构建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强调了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责任,有效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宣传贯彻中医药法,要深刻领会中医药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中医药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扶持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要重点领会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中医药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中医药及其重要地位、发展方针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四是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二,中医药法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管理制度。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例如,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等培养方式,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中医药法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在中医药多年成功实践基础上凝炼升华,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一是关于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亦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四是医疗机构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五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第三,中医药法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但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我国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较薄弱。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保障力度。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五是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六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七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四,中医药法加强了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针对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虚假宣传、中药材质量下降等问题,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三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必须全面理解中医药法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中医药法的具体规定,使中医药法的条款都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中医药事业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宣传贯彻中医药法,要注意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衔接关系。中医药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中医药法已经作出规定的,适用中医药法;凡是中医药法没有作出规定的,适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切实抓好中医药法的宣传贯彻实施
宣传普及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宣传普及法律、监督和促进法律贯彻实施的责任。要积极督促、推动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及时了解中医药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为保证法律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医药法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医药卫生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内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让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自觉将中医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不断提高依法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全面准确地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为营造依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切实抓好中医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实施好这部法律作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医药工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中医药法对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是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的主体,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发展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中医药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推动中医药法正确有效实施。
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立法法对制定法律配套规定的要求,抓紧中医药法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确保如期出台实施。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中医药领域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梳理,进行必要的立、改、废、释,保证其符合中医药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与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相互协调和衔接。地方人大和政府也要根据中医药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医药振兴发展已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发展中医药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切实把中医药法这一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为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