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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1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介绍了有关情况,表示将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根据《意见》,互联网医院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以医疗机构为提供主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并把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提供的服务跟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必须一致;另一种模式是一些互联网公司和企业已经申办了互联网医院,其有一些优质专家的资源,利用互联网公司提供的平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曾益新表示,将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也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会上强调,“互联网+医疗”要符合医学的基本规律和规则。在互联网上初诊是绝对禁止的。对于复诊,比如长期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可以在线进行复诊,但是一些病仅仅通过互联网,医生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比如说肿瘤、儿童疾病等,通过互联网来提供诊疗服务的话,存在很大风险。
曾益新介绍,下一步还将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包括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支付制度以及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