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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医药法草案。该法律草案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作关于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展中医药服务,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 为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遵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为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草案强化了政策支持和保障,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中医药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 草案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 针对当前影响中药发展的主要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中药管理制度。为提高中药材质量,草案规定,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中药材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 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为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草案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为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草案规定,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拓宽教育途径。 在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支持中医药继承创新、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作了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