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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合并撤销或改变中医医疗机构拟追责
信息来源:岭南中药网收集
发布时间:2015/7/23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举办该医疗机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由上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传统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由原执业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传统中医师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外执业或者开展登记的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由登记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