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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遭围观” 建统一平台如何?
信息来源:岭南中药网收集
发布时间:2015/2/27
2015开年,新一轮基药目录更新工作已经悄然启动,本轮更新是继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建立以来的第三轮更新。从第一轮的307种到第二轮的520种,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基药目录在品种上增幅较大,但由于制度不完善造成运行不畅的情况偶有发生。
近日,记者在“药事法律法规研讨会”上获悉,“中国基药招标第一案”两次上诉(奥吉娜告山东省卫计委和山东省财政厅)均已被法院驳回,目前奥吉娜再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山东省财政厅没有尽到对招标采购监督的义务。
据了解,各省药品招标采购中药企和主管部门的摩擦,近来已成为医药行业最大的矛盾点之一。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政府采购法起草人之一于安教授表示,事件的多次涌起和相关法条的不适用密不可分,他呼吁应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服务范围。
法条范围需扩大
“基药招标应不应该归于政府采购?”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君从法律角度分析表示,无论采购制度如何变化,只要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物品、工程和服务等,就可以肯定是一个特殊的采购活动。
他指出,从法律文件出台的先后来看,我国是先出台了《政府采购法》,然后才设立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随后又衍生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所以在启动基本药物招标的过程中,自然就会按照原来设定好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来操作。
但从基药招标实施的情况来看,原来出台的法条适用范围略显滞后。沈阳奥吉娜药业董事长魏国平表示,目前基本招标涉及多个部门,最大的问题就是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导致很多出台的相关文件没有形成统一的口径。
对此,有专家表示,目前基药招标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非常容易理解,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文件”出台的部门和时间点,以及当时涉及的一些管理内容不一样,所以在相互匹配执行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随着实施时间的推移,相互之间会逐步融合。
另外,于安也指出,任何一项法律条文的实施都需要有一个试用的阶段,无论是适用的范围还是实施的方式,最初都是在作尝试,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不是一目了然的内容。但总体来看,法律的适用范围都是在逐渐地调整和扩大。比如,《政府采购法》10年以前开始生效,但直到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才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而且《政府采购法》在最初适用时一般是对物品等的购买,所以在服务性内容的购买上本身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
建统一招采平台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基药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然后我们通过法律的平台加以解决,划清每个部门应赋予的责任,实际上是对整个行业的梳理。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会长于明德建议,应该取消各省的药品招标采购,因为药品招标的资金来源并非政府拨款,而是来自社保或者其他保险公司,是公众资金而非财政资金,参保人是患者本人。
记者了解到,2015年新一轮招标工作启动后,有些省份对原有招标模式进行了一些改变。四川省的药品招标并没有对中标企业数量进行限制,而是规定了中标药品指标的及格线,只要符合要求的厂家和品规都一律挂网。医院可以自行与挂网厂家进行谈判,选择所进的药品。
辽宁省明确提出对药品中标价格管理实行价格联动,即在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期间,如其他省份新公布的中标价格低于该省中标价格,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取其他省份公布的最新中标价格执行,如企业不能接受,取消其中标资格。
2010~2014年各地摸索的采购模式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伴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基药的销售逐渐终端化,低价药政策也使得药品类别进一步区隔,基药和非基药分开招标的矛盾变得突出,规则滞后严重影响到招标进度,行业正呼吁招标新规的出现。
有专家预测,2015年将是各地招标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在药品招标上,各省各自为政的局面可能会被打破,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招标平台已经势在必行,最终政府的职能便是建平台、立规矩、强监督。 |